虐童致死沒有故意殺人犯意!
這應該是在說明刑法第十四條~
第 14 條
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應注意,並能注意,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。
但刑法第十三條也說明:
第 13 條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,為故意。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
所以解釋的方式不同,增加刑度到無期徒刑,而不採取死刑,是跟廢除死刑有關嗎?
刑法第十五條也說了!
第 15 條
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,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,能防止而不防止者,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。
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,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。
所以蔡部長是能防止而不防止者,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。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,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。
提高刑度到死刑而言,並非一定要判處死刑,而是最高刑度量刑,可以有效嚇阻虐童案件的發生,如虐童累犯或是致死之案件,其判刑最高可處死刑!
法律考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無教化之可能,但誰來想想被害家屬的痛,二者之間如何取捨!
如果連死刑都不怕,那樣還有教化之可能嗎?
嚴刑峻法,亂世用重典治亂!如果不犯法,那為何要怕重刑呢?關刀雖利,不砍無罪之人!
記者楊亞璇/台北報導
台灣近幾年家暴與虐童案頻傳備受關注,引發民眾激憤希望提高刑責,立委6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修法,加重刑期最高到死刑,不過法務部提案僅加重到無期徒刑。立委林奕華質詢時,質疑虐童致死為何無法比照殺人罪論處,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認為,虐童致死「沒殺人故意」。
林奕華指出,社會認為刑度過低無法嚇阻家暴虐動,對於犯罪矯治矯治失望,法務部提出的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,但立委提案中要加入死刑,因此詢部法務部的態度。
蔡清祥回應,還是維持行政院跟司法院共同提出的提案,已經加重刑度,至於要不要再加重還是要審慎考量。
林奕華認為,酒駕都可以比照故意殺人,蔡清祥強調,是酒駕再犯,林奕華則回稱,「虐童有很多是再犯」,但虐童最高刑期只有無期徒刑。
她指出,蔡清祥唯一簽的死刑的槍決案就是殺死老婆跟小孩,「李宏基案」就是虐童跟殺害自己的太太,李宏基違反家暴令被判11個月,出來報復要訴請離婚的太太,還說「對於小女兒沒有死很可惜」,如果不認同他的犯行嚴重到死刑,為什麼會簽這個案子執行死刑呢?
蔡清祥說,刑法286條是加重結果,一開始有殺人故意,本來就可以用殺人罪,最重到死刑。
林奕華認為,殺死大人都可以處以死刑,對兒童凌虐致死不能用殺人罪嗎?對兒童凌虐致死只訂到無期徒刑,要證明是故意殺人,才能比照殺人罪用到死刑,這不符合比例原則。
蔡清祥數度強調,兒童凌虐致死沒有殺人故意,「故意只有凌虐,沒有故意殺人」,他只是虐童的行為後來加重。林奕華最後再喊話,還是希望刑度到死刑。
原文網址: 影/立委喊處以死刑 蔡清祥認定虐童致死「沒故意殺人」 | ETtoday政治 | ETtoday新聞雲 https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90306/1392729.htm#ixzz5hYosu9O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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